发布时间:2020-07-07 发布人:捷农
6月16日,《含螯合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HG/T 5331-2018)行业标准首次发布并公示结束,随之该标准即将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将有大的调整。该标准是对GB18382-2001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识内容的有效补充,一旦实施,我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识将允许标识微量元素含量。
一、标准有突破:包装标明螯合态微量元素含量
针对一直存在议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行业对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标识问题,此次标准的出台,使经历了近20年技术进步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含螯合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标准规定了含螯合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含螯合态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括含螯合态微量元素锌、铜、铁、锰中一种或多种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各种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二、标准将实施:争议聚焦四大问题
1、含量的问题。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含螯合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螯合态微量元素含量要求为:螯合态微量元素大于等于150毫克/千克。这个含量是十分低的,如果用现在的检测方法来检测可能会存在较大的误差。检测的难度可能会给日后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2、“有效形态”问题,该标准限定了“螯合”,但微量元素在化肥中的有效形态并不止于此。
3、该标准只适用于固体肥料。现在的复合肥料既有固体也有液体,应该兼顾公平。
4、该标准没有规定微量元素添加的上限,实际上,微量元素虽好,但是多则为害。
虽然行业内部对该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制定该标准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化肥用量激增,但微量元素却施用很少。农业经济效益和增产受到了微量元素短缺的制约。一些企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便希望在常规复合肥或复混肥中添加微量元素,但是由于肥料标识的内容和要求标准的限制,企业无法标识微量元素含量,而没有添加微量元素的企业则趁机虚假宣传,声称其生产的肥料中添加了诸多微量元素,这种现象不仅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名誉会长曾宪成在谈到该标准时表示:“我们从重视大量元素到重视中量元素,再到重视微量元素,这是我们行业的进步,这是肯定的。至于标准中的含量多少、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等问题,这需要行业不断地调整。”
开磷集团农化中心主任田树刚参加了制定《含螯合微量元素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的讨论会议。他表示,GB18382-2001之所以要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不得标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是因为当时的检测手段不成熟。此次标准的规定解决了多年来企业要求在包装上标识微量元素含量的诉求,企业添加微量元素也不再尴尬。
由此可见,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加入微量元素是既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该标准的发布,将推动我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行业更加重视大量元素与微量元素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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